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精神进一步完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办法(教党〔2015〕34号)
发布时间: 2017-04-05 浏览次数: 6149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教育部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部党组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负主体责任。

第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规党纪和有关政策,要建立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调研论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确保决策合法合规、科学有序。

第四条 “三重一大”事项实行项目管理,部党组制定“三重一大”事项内容目录。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第五条 重大决策事项是指事关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全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由部党组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以部党组或教育部名义向党中央、国务院报送的重要请示、报告,以部党组或教育部名义印发的重要文件,直属单位、直属高校党组织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二)教育法律法规起草、重要规章制度制定及其修改工作,中央所属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及其修改事项。

(三)全国教育规划、规模、结构、布局、标准、改革方面的重要事项。

(四)国家统一的学制系统以及学制系统内各级各类教育的培养目标、教学大纲、专业设置、国家课程标准和重要教材审定。

(五)关于招生考试、学籍管理、学历管理、就业创业等方面重要政策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六)教育对外开放(国际合作与交流)、港澳台事务方面的重大事项。

(七)关于各级各类学校教师的资格准入、职务(职称)评聘、考核奖励、培养培训、待遇保障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八)内设机构、主要职能、人员编制、制度规章、内部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干部、人事、人才工作方面的重大政策和制度建设。

(十)基本建设规划、经费使用和管理重大政策制定,年度预算安排和预算追加。

(十一)国家语言文字事业发展重大事项。

(十二)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巡视监督、安全稳定、重大舆情应对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三)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六条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当由部党组决定和需报请中央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一)中央管理干部建议人选的推荐。

(二)机关司局、直属单位、直属高校、驻外教育机构领导班子成员的任免。

(三)部党组管理的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

(四)全国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的推荐。

(五)部党组管理的司局级干部的奖惩。

(六)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七条 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教育规模、结构、布局、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重大教育项目、人才项目、科技项目。

(二)重大评估、评审、评比、竞赛和表彰奖励项目。

(三)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和重要国有资产处置方案。

(四)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第八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是指推进教育事业发展和管理工作中较大金额资金调动、分配和支出事项。主要包括:

(一)在财政部正式批复预算前,向财政部报送的预算细化方案。

(二)分配已批复预算,项目总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经费分配方案。

  项目总金额不足2000万元的经费分配方案,按照各司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报分管部领导和主管财务工作的部领导批准后执行。

(三)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主要程序

第九条 需要提请部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各司局、各单位提出建议,经分管党组成员审核同意,报党组书记确定后提请党组会议研究决定,所研究事项不得临时动议。

第十条 各司局、各单位提请党组审议“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前,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和吸纳各方面意见。如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经专家进行充分论证、风险评估、合法合规性审查,必要时可召开听证会。选拔任免干部,提请部党组会议决策前需书面征求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意见,涉及机关、直属单位干部还应征求直属机关党委纪委意见。

第十一条 部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前,相关单位要认真准备议题材料,经分管党组成员审核、党组书记同意后,会前24小时送达参会人员阅知。

第十二条 部党组会议表决“三重一大”事项前,应当进行充分讨论。党组成员要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并说明理由。因故不能参会的党组成员,对议题的重要意见也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表决实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

第十三条 部党组会议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议题事项的分管党组成员必须参加会议。

第十四条 部党组表决“三重一大”事项,以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人事任免事项实行无记名票决。

第十五条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包括参加人员、发表意见、表决结果等内容,由党组秘书真实、完整、详细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议题材料包括论证报告、合法合规性评估材料等一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保障机制

第十六条 “三重一大”事项一经部党组研究决定,必须坚决执行,不得打折扣搞变通,确因发生特殊情况难以执行的,应由相关司局、直属单位提出调整建议,经分管党组成员审核提出意见,报党组书记审批。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部党组报告。重大调整应当召开部党组会议重新作出决策。

第十七条 部党组会议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涉及部党组成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存在其他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部党组会议决定的“三重一大”事项,除涉密事项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接受查询。

第十九条 部党组及其成员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应当自觉接受中央纪委及中央纪委驻教育部纪检组、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群众的监督,纳入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内容。

第二十条 组织人事、审计、巡视、督察等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监督制度,建立监督机制,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决策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部党组授权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机关司局、各直属单位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司局、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