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宁区财政局2011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 2011-11-23 浏览次数: 1331

    根据《会计法》和沪财督[2011]3号文的精神,长宁区财政局通过统一部署,精心组织下,从20116月至8月对我区15家企事业单位进行了重点检查,现对检查结果公告如下:

    此次检查发现被查单位的会计核算、信息披露总体较为真实,但也有部分单位存在一定的违规或不实情况。此次检查共发现部分被查单位存在会计核算不实金额20,960.44万元,其中:资产不实金额9,808.51万元,负债不实金额8,921.58万元,收入不实金额784.31万元,支出(费用)不实金额1,446.04万元。共影响利润金额1,067.24万元,有2户企业应补缴税款8.7万元。

二、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一)隐匿收入和成本,虚列资产和负债。

    某公司存货、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历年挂账项目较多,合计金额22,629.48万元。经检查分析,其中部分挂账项目账龄在5年以上,均为早期开发小区的开发成本和销售款挂账。由于该公司近年来效益不好,为避免出现亏损,不仅未及时将完工项目结转收入和成本,而且将当期发生的部分管理费用转入开发成本,造成存货、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历年挂账项目不仅没有结转,反而在增加。经检查调整不实资产、负债共计17,173.95万元。

    (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对外报送的报表不含分公司。

    某私营企业从事工程机械设备制造,在外地设立分公司作为生产基地,总部设在上海。但对外报送的报表只有上海总部的数据,对分公司的核算只反映在内部往来中。分公司的报表资产、负债、利润合计有1,108.10万元,均未汇总到对外报送的报表中。

    (三)随意改变成本的计量方法,虚列主营业务成本。

    某企业201012月的生产成本结转时,原归集在生产成本中的一个软件开发成本528.45万元,一次性摊销入主营业务成本228.45万元。实际该软件作为无形资产应按受益年限摊销,该软件没有明确的受益年限,理论上新技术未出现之前可以一直使用,因此应当按10年摊销,当年摊销金额应为52.85万元。该企业为了达到虚减利润的目的将其近半数摊销入当期主营成本。

    (四)随意改变费用的确认标准,虚减成本费用。

    某企业待摊费用中有数个科目“计入成本工资”、“租赁费”、“展览费”、“社保公积金”,均为上年累计余额,合计247万元。经检查分析,这些余额均为上年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应在发生当期计入有关费用,不存在摊销的问题。原来,该企业虽然为私营企业,但近年来经营不景气,同时中小企业借款难,为了取得银行借款,采取了将这些费用待摊的方式来达到虚减成本费用,以保证报表不出现亏损的目的。

    (五)对联营企业投资未按权益法核算,隐匿投资损益。

    某企业对实际具有重大影响的合营和联营企业按成本法核算,自投资起始日起从未确认过投资损益,报表“长期股权投资”始终以投资成本计价。经取得联营企业经审计后的会计报表,按其享有的股权比例计算,该企业虚减当年利润2.01万元。

    (六)未按规定填列会计报表,同时虚减资产负债。

    某些企业报表上的往来科目没有按照会计报表填列的规定采取分析填列的方法,将应收账款和预收账款,预付账款和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的借方和金额轧抵后填列在报表上,导致报表资产和负债同时虚减。究其原因,除某些是因为财务人员的偷懒或不熟悉相关规定所致,还有一些近年来经营不景气,同时中小企业借款难,为了取得银行借款,通过同时虚减资产和负债,达到减少资产负债率的目的。

    (七)会计基础工作薄弱

    个别单位银行、现金账未按会计制度规定采用订本式,账簿封面、凭证封面及记账凭证等签章不全;采用电算化代替手工记账但没有使用符合国家统一标准的会计软件,没有及时到财政部门备案。会计基础规范不规范的问题始终存在,归根结底系由于财务人员的不重视。我们检查后要求被检查单位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

    (八)内部控制管理方面

    货币资金管理依然是较薄弱的环节,个别企业库存现金违反规定,现金收入不解缴银行,有坐支现象;现金盘点帐实不符;企业内个人借款无借款原因,没有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尤其是私营企业,老板与企业之间的借款、还款无合法手续。存货管理无出入库清单,无盘点表的现象仍有存在。有些企业虽制定了内控制度,但并未严格遵照执行,内控管理流于形式。

    在检查中,我们发现部分单位、个人没有认识到《会计法》的严肃性和会计工作的重要性。当前,新会计准则、财务法规、税收法规层出不穷。企业财务人员由于日常工作面较狭窄,很难全面地掌握这些政策、法规。今后在加大检查力度的同时,要通过财政网站等平台,扩大有关政策制度的宣传力度。

 

 

 

 

 

长宁区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