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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6月1日)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05]14号)以及《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出版发行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新出办[2006]616号)和《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高校出版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社科[2007]5号)的精神,为进一步深化出版体制改革,加快推进高校出版社规范转制,促进教育事业和出版事业繁荣发展,对高校出版社的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推进高校出版社的体制改革工作 1.高校出版社体制改革是全国出版体制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高等学校要增强改革的自觉性,坚定不移,积极稳妥,合法有序,务求实效地推进出版社的体制改革。要通过改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的高校出版体制。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出版社的公司制改造,建立和完善符合教育规律、出版规律和市场规律的运行模式,解放和发展生产力。要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和所属出版社两方面的积极性,大胆探索,兼顾各方,稳步推进,以体制改革为契机,促进高校出版社的更大发展。 二、明确高等学校对转制出版社的职责 2.高等学校要切实履行主办单位职责。高校出版社转制为企业后,仍由所在高等学校主办。高等学校要认真履行主办单位的职责,加强对所属出版社的领导,保证其坚持正确的政治导向,坚持正确的办社方向,坚持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发展科技、经济、文化服务的办社宗旨;要指导所属出版社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加强对出版物选题的管理和出版物内容的审核把关,并建立相应的问责制度。 3.高等学校要加强对所属出版社国有资产的监控和管理。学校或学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是高校出版社的出资人,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学校要明确资产管理委员会、资产公司和出版社经营班子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凡是涉及 “三重一大”等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必须依照审批权限和程序,由资产管理委员会集体决策。 4.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所属出版社领导班子的建设。高校出版社的主要负责人仍应由学校组织部门根据干部考核、聘任的权限和程序,充分考虑高校出版社的特点和要求选定,按照企业聘任经营者的程序进行聘任。学校应选拔政治责任心强,思想素质高,熟悉出版工作,遵纪守法,善经营、会管理的人担任高校出版社的主要负责人,并保持相对稳定。学校应依照国家出版管理的有关规定、资产经营责任制的要求,合理制定对高校出版社主要负责人的任用、考核和激励办法,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三、规范高校出版社的转制工作 5.进行清产核资。清产核资是高校出版社转制过程中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和评估、审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清产核资结果上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6.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清产核资结果批复后,按照国家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有关规定,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以取得企业资产的产权登记证明文件。 7.依法组建独立法人的出版企业。高校出版社应以通过产权登记的国有资产作为企业法人资产,注册国有独资性质的有限责任公司,真正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 8.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转制后的高校出版社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高校出版社依法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按照《公司法》行使其职权。 9.建立适应企业运行的干部管理制度。高校出版社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由学校选定,通过资产公司委派。高校出版社的主要负责人由学校组织部门向出版社董事会提出任职建议,由董事会聘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出版社主要负责人提名,通过相应的干部任前考核程序后,由董事会聘任。 10.制定和完善企业的规章制度。高校出版社转企后,要按照现代企业的管理模式,制定公司《章程》;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企业财务、税收、劳动人事、社会保障等一整套内部管理制度;对企业的投资、借贷、担保、大额资金调用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权限和程序,要有明确的规定,以规避企业的经营风险。 四、妥善解决出版社转制中的相关问题 11.做好人员安置工作。高校出版社员工是高校出版社的重要资源和财富,要处理好转企改制中人员的安置问题。高校出版社的事业编制人员,应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由各高等学校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妥善解决人员安置问题。 12.合理确定上交利润的比例,保证出资人的投资回报。高校出版社的出资人,有权依法获得投资收益。出资人应根据出版社的规模、效益以及企业长远发展所需的资金、积累等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投资回报。 13.高校出版社要继续为学科发展和学术繁荣做贡献。高等学校的学术、人才优势和社会影响力,是高校出版社稳定发展的基础和依托,高校出版社转制后,应当继续为学校的学科发展和学术繁荣做贡献。 五、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 14.落实税收优惠等政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试点单位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等政策。 15.优先配置出版资源。新闻出版总署对试点出版社,在配置书号、调整出版范围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其重大出版工程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对其联合、重组、并购和跨地区经营等方面给予支持;对于成功实施转制的出版社,可以增加其在图书出版单位等级评估中的权重。 16.考虑到高等学校的公益性以及高校出版社为教学科研服务的特点,新闻出版总署和教育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积极争取免除高校出版企业的所得税或适当降低所得税的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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