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属各高等学校、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推动无形资产转化利用,提高工作效率,经财政部同意,现就无形资产使用和处置权限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无形资产使用是指各直属高等学校、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行为。无形资产处置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出售、转让等。
二、各单位一次性使用或处置无形资产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下(不含本级)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自主进行审批,并与1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报教育部备案;一次性使用或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由个单位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三、各单位使用和处置无形资产涉及的评估项目备案工作仍按《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财政部关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科技成果处置有专门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